京公网安备
11010502035627号
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远柱
为贯彻实施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(以下简称《种子法》),并与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进行了相应修订。此次《条例》的修订,全面加强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,对促进种业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。
一、《条例》的修订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品种权保护意识
近年来,种业市场品种仿冒、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,侵权行为易发多发,维权难、举证难较为突出。考虑到育种创新成果容易被快速复制,且易转化成不同形态进入市场,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容易丧失,《条例》将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扩展到收获材料,企业不仅可以对繁殖材料主张权利,如果对繁殖材料没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时,还可以在其收获材料阶段继续主张权利;将保护环节扩展到种业生产经营全链条,企业可以在生产、繁殖、为繁殖而进行处理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、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进行储存等八个环节主张权利;提高了侵权赔偿力度,有效解决了维权难、举证难的问题,对侵权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。《条例》扩大保护范围,延长保护环节,加大赔偿力度,大大提升了企业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,企业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,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明显提升。
二、《条例》的修订将有效提升种企自主创新能力
近年来,育种领域低水平重复较多,对模仿修饰育种限制不够,企业花大投资培育的突破性品种,很快就能被别人模仿。此次《条例》的修订,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和环节,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具体规定,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约定优先,完善了品种权授予条件和品种权申请、授权程序,以及相关法律责任。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原始创新保护力度,将极大激发企业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的积极性。2011年以来,隆平高科科研投入达40多亿元,在水稻方面,自主创新品种的销售比例由2015年前的不足30%,提高到90%以上。《条例》的实施,将进一步激励隆平高科等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自主创新,为我国种业振兴提供源动力。
三、《条例》的修订将进一步深化科企合作
报道显示,2023年我国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8400多家,具有自主育种能力的企业约占5%。同时,我国拥有全球第一的育种研发人才队伍,有400多家科研单位、16000余名种业科研人员,种质资源超过58万份,规模居全球第二。新修订《条例》全方位加强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,特别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推广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,这将进一步深化科企合作,推动科研机构的研发实力与企业的市场推广能力有效融合,既保护了原始创新,又推动了成果转化,有效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持有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开展合作,形成利益共同体。特别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,原始品种权人与生物育种技术企业“强强联合”,有利于促进我国生物育种产业高质量发展。
贯彻实施新修订《条例》,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强化种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,需要在行政执法、司法保护、行业自律等各环节健全保护体系,加强协同配合,共同构建种业知识产权“大保护”工作格局。种业企业应敬畏法律,既要积极保护自有知识产权,更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,坚决利用法律武器打击侵权行为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不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,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,为加快建设种业强国作出更大贡献!